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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惠市规建〔2006〕10号)

各县(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在强化监督、完善管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运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制度化、规范化。2005年11月1日,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对我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我市在招标投标监管和有形建筑市场运作上存在的问题。为了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实施从源头上预防的关口前移。针对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报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施行《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件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原则,防止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招标公告不得设定投标企业要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提供不合理的前置条件。建筑业企业中标后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四、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的形式由投标人注册地的开户银行汇出,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在确定中标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结束后三天内通过银行退还原来的汇款帐号。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返还均由招标人自行负责实施,并且应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代理,不得超资质承揽工程任务。在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时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逃避监督或不依法进行招标代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网上进行公布。
六、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防止高价出售招标书,规范招标书价格行为。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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